【來源:新華網】
醫療服務價格,不僅關系到每個居民的切身利益,也影響著醫療機構長期良性運行。昨日,記者從省醫療保障局獲悉,河南出臺新政,在全省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通過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支持醫療技術進步,控制人民群眾醫藥費用負擔。
控制醫藥費用過快增長
(相關資料圖)
如何保障群眾獲得高質量、有效率、能負擔的醫療衛生服務?按照近日出臺的《河南省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實施意見(試行)》規定,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總量實行宏觀管理,在價格調整總量范圍內突出重點、有升有降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控制醫藥費用過快增長。
新政明確,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將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公立醫療機構改革績效、醫保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學設定價格動態調整觸發條件,定期開展調價評估,靈敏有度地把握調價窗口和節奏,穩定調價預期。
復雜型醫療服務尊重專業意見
為規范有序管理、分類管理,新政對通用型、復雜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動態調整進行了區分,明確對于醫療機構普遍開展、服務均質化程度高的診察、護理、床位、部分中醫服務等通用型醫療服務,在成本調查、科學測算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調價幅度,管住管好價格基準,充分考慮群眾承受能力。
新政規定,對于未列入通用型醫療服務目錄清單的復雜型醫療服務,對于技術難度大的復雜型項目,在統籌考慮區域內、區域間醫療服務價格比價關系的基礎上,尊重醫院和醫生的專業性意見建議,更好體現技術勞務價值。支持技術勞務占比高、成本和價格嚴重偏離的醫療服務項目和歷史價格偏低、醫療供給不足的薄弱學科項目優先調整。
價格調整須設啟動 “門檻”
新政要求,為建立靈敏有度的動態調整機制,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須綜合設置啟動條件,細化觸發標準和約束標準,明確評分規則,量化評估分值,優化選擇調價項目,解決價格調不調、何時調、調哪些窗口問題,切實增強改革預期。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主要圍繞醫療費用、醫療機構運行、醫保費用和經濟社會發展四個方面設置觸發標準和約束標準。在評估觸發標準時采用綜合評分模式,綜合評估得分達到70分以上方可啟動調價。
為避免出現系統性風險,新政規定,我省對于調價約束標準采取條件“熔斷”模式,即存在醫療費用增長率超標、檢查化驗費用增長率超標、醫?;鸾Y余不足等任意一條約束標準不達標的狀況,將不得啟動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
醫療機構不得變相提高收費
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制度,是為了讓群眾享受到更高治療的醫療衛生服務。各地要加強風險評估,分析價格調整對醫療總費用、公立醫療機構收入結構、醫?;鹬С觥⒒颊哓摀挠绊?以及對醫療服務行為和就診行為的影響。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時,要做好醫保支付銜接,確保政策落地實施。各級醫療保障和衛生健康部門應分級建立醫療服務價格運行監測機制,明確監測指標,對本地區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成本、費用、收入分配及改革運行情況等進行監測,作為實施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的基礎和依據,及時發現問題,完善政策。
新政明確規定,公立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不得強制服務并收費,不得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記者 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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