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期,最讓人恐懼的莫過于,在大雨中趕路,走著走著人就沒,掉進了被水沖開的窨井里。尤其是這兩天的降雨,使得腳底下的井蓋安全,再次成為眾多市民關心的話題。那么,什么是“問題井蓋”?被整治的“問題井蓋”是如何驗收?其要達到什么標準,才能通過驗收?“低頭族”被無蓋窨井所傷,誰來擔責?看手機是否能成為施工方拒絕賠償的理由?針對這些問題,記者多方走訪來為你逐一解答。
什么是“問題井蓋”?它的數量還多嗎?
所謂“問題井蓋”,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比如:井蓋出現下沉凹陷,其底座很可能已經嚴重受損,一旦有車輛,或騎電動車市民從上邊碾壓,就可能引發窨井坍塌,從而導致車輛受損、人員受傷,這就是“問題井蓋”的安全隱患。當然,這只是安全隱患一般的“問題井蓋”,安全隱患嚴重的“問題井蓋”甚至能威脅到市民人身安全。
鄭州計劃下半年整治10萬座問題井蓋
鄭州市井蓋辦相關工作人員告訴大河報·豫視頻記者,根據鄭州市窨井蓋普查建檔數據統計,鄭州市(16個縣市區)公共區域窨井蓋總數量為203.4750萬座。其中,開放式公共區域(城市道路等)窨井蓋數量為129.0154萬座,窨井蓋病害數量約20萬座;封閉式公共區域(學校、醫院、居民小區、公園、車站、體育場館等)窨井蓋數量74.4596萬座,窨井蓋病害數量2.1858萬座。
綜合上述數據,鄭州市的“問題井蓋”約有22萬座。在去年,鄭州市(16個縣市區)共完成了“問題井蓋”整治112425座。今年上半年,截至6月30日,鄭州市(16個縣市區)又完成了22756座“問題井蓋”的整治,也就是說,鄭州市的“問題井蓋”還剩約有8萬座。
鄭州市井蓋辦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對今年的“問題井蓋”整治計劃是自我加壓10萬座。因上半年,鄭州市各縣市區是以工程立項為主,主要履行招投標手續,以致完成率偏低,主要工作量將集中在下半年進行。
“問題井蓋”整治驗收,是用腳步逐個丈量
為了解“問題井蓋”整治后是如何驗收,7月6日上午,記者跟隨鄭州市井蓋辦驗收組一同前往了航空港區,對整治后的“問題井蓋”進行現場驗收。
在鄭州市航空港區鄶城路上,鄭州市井蓋辦驗收組工作人員和港區市政工作人員,從鄶城路與新港大道交叉口開始,由西向東步行,對鄶城路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綠化帶里的井蓋逐一檢查驗收,直到鄶城路與舜華路,全程約有2.2公里。
“人行道上的井蓋是最關鍵的,井蓋周圍必須采用大塊切磚法進行鋪設,每塊地磚都不能小于整磚的三分之二,這樣可以牢固固定井座,提升井蓋安全。”檢查驗收中,鄭州市井蓋辦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每個月1日到10日,會對鄭州市16個縣市區上個月完成整治的井蓋進行現場驗收。這些井蓋既有快慢車道、人行道、綠化帶里的窨井井蓋,也有路邊收水邊井雨水箅子,他們當天會對港區四條路上已完成整治的井蓋進行驗收。
在驗收中,他們會詳細查看井蓋整治的工藝是否符合要求,比如剛才介紹的人行道井蓋大塊切磚法,用腳踩踩其井蓋周圍的地磚是否牢固;還有收水邊井是否采用快硬自流料將井座包裹,且厚度達到20厘米以上;還有防沉降井蓋是否與路面平齊,是否安裝防墜網等。
對于達到整治要求的,他們會進行記錄;對于達不到要求的,他們也會記錄,并給負責整治的部門下發整改通知,要求其進行整改。
隨著天氣越發炎熱,驗收工作仍在繼續。其間,驗收組工作人員還打開了多座完成整治的窨井,站在防墜網上,檢查防墜網是否安裝到位和其安全性。(□大河報·豫視頻記者李帥文圖)
無蓋窨井傷人施工方、物業公司均擔責
7月7日,記者從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一起無蓋窨井傷人案作出判決。地下設施致人損害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即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情】
“低頭族”被無蓋窨井所傷,誰之過?
2021年9月18日凌晨時分,小李(化名)聚餐后邊走邊看手機,經過某物業公司服務區域,不慎掉入無蓋窨井中,致使其受傷。據了解,某園林工程公司正在此處施工,且未在無蓋窨井附近設置警示標志。
事發后,小李被送往醫院,被診斷為胸部外傷、右側多發肋骨骨折,住院治療8天。隨后,小李將物業公司、園林工程公司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6.3萬余元。
法院經依法審理,綜合確定原告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5萬余元,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小李5000余元;某園林工程公司賠償小李1.5萬余元;剩余損失小李自身承擔。
【說法】
地下設施致人損害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
承辦此案法官介紹,該案系窨井等地下設施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地下設施致人損害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在主觀過錯要件上實行推定,只要未設置明顯標志、未采取安全措施,直接推定有過錯,不需要由原告來證明被告存在過錯。根據法律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被告園林工程公司作為施工方未對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且未能證明采取了安全措施,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施工時案涉小區處于正常使用狀態,且附近商鋪正常營業,被告物業公司作為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對此仍應負有一定的管理職責,其不能證明已盡到管理責任,因此應當承擔20%的責任。從事發時的錄像可以看出,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邊走路邊低頭看手機,對其自身損害后果的發生亦應當承擔20%的責任。
【提醒】
窨井等地下設施的管理人應明確法律責任,避免損人不利己
據介紹,在司法實踐中,窨井等地下設施的管理人常以不可抗力、受害人存在過錯或者損害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等原因,來主張自身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可知,即便存在其他外來原因致使損害發生,管理人也應舉證證明其已盡到管理、維護職責。不過,如果受害人對所造成的侵權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造成其自身損傷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管理人的部分法律責任。
金水法院提醒,窨井變成“傷人”陷阱,類似悲劇一直不斷發生,厘清責任、確定賠償主體固然重要,但更應思考如何杜絕事故發生。加強窨井安全監管,增強安全措施是必然的。同時,作為行人,應盡到注意義務,增強風險意識,防患于未然,才能避免窨井傷人的事件再次發生。(□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段偉朵通訊員高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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