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長期在某醫院銷售“大輸液”產品并增加銷量,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藥企業務員高某某先后56次向醫務人員行賄,數額高達621.9萬元……4月20日,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聯合發布5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這起“河南高某某行賄案”。
2013年10月至2019年4月,河南雙某藥業有限公司業務員高某某通過南陽市濟某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某公司)向南陽市方城縣某某醫院配送其任職公司生產的“大輸液”產品。為長期在該醫院銷售“大輸液”產品并增加銷量,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根據時任該醫院院長化某(已判決)的要求,以交付“大輸液”利潤的方式向化某行賄,先后43次給予化某共計615.9萬元;為得到時任該醫院藥品科科長張某某(已判決)的幫助,先后13次給予張某某人民幣共計6萬元。
2019年7月15日,河南省南召縣監察委員會對高某某涉嫌嚴重違法問題立案調查。南召縣監察委員會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檢雙方就案件補充查證,特別是針對本案時間跨度長、行賄次數多的特點,應繼續調取有關書證予以佐證形成了共識。南召縣監察委員會及時安排專人負責,補充調取了高某某通過濟某公司向方城縣某某醫院配送“大輸液”的具體品種、數量清單、雙方的結算憑證,以及高某某56次在濟某公司領款共計2929.8萬元的有關證據,充分印證了高某某在每次醫院結算輸液款后向化某行賄的時間、金額等,為案件的準確定性奠定了堅實基礎。
2019年8月22日,南召縣監察委員會對高某某以涉嫌行賄罪移送南召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南召縣檢察院發現,高某某于2019年4月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此期間主動交代了向化某、張某某行賄的犯罪事實,應依法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經與監察機關溝通后,檢察機關綜合考慮高某某行賄的數額、次數、主觀惡性、后果等因素,建議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同時,檢察機關積極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多次對高某某進行釋法說理,充分說明本案的事實、情節及量刑依據,高某某表示認罪認罰,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019年10月8日,南召縣檢察院對高某某以涉嫌行賄罪向南召縣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經充分考慮本案行賄數額、本人獲利情況及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對被告人提出判處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萬元至30萬元的量刑建議,南召縣法院采納。12月16日,南召縣法院以行賄罪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高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此外,南召縣檢察院積極督促被告人高某某主動繳納罰金,有力推動了財產刑的執行,增強了法律權威和刑罰執行力度。
延伸閱讀
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聯合發布5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
來源:正義網
文字整理/編輯:張娟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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