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需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款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內容系光山法院在裁判文書特別是涉金融借款糾紛案件裁判文書尾部中增設的自動履行提示和執行通知,主要目的是告知當事人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以及在執行程序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以提高當事人裁判文書的自動履行率。2021年以來,光山法院各類裁判文書中已廣泛使用了自動履行提示和執行通知。
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以往部分當事人在裁判文書生效后,不主動履行義務,或者進入執行程序后逃避執行、抗拒執行,既影響了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順利實現,也影響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光山法院將自動履行提示和執行通知作為裁判文書的一部分,實際上將執行程序中的相關工作前置到了審判程序,強化了審判和執行環節的協調配合,即在送達生效裁判文書的同時一并送達了執行通知,讓當事人清楚知曉法律義務及法律風險,主動配合執行工作,提高執行合同質效,一定程度上節約了司法資源,有助于“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的實現,真正做到用法治打造最優營商環境。
作者:段祖號、汪彤彤
編輯:趙佳欣
責編:鄭黎波
主編:姚啟明
【來源:陜西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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