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07 15:55:46 來源: 河南大小事兒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661號
一審: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497號
【基本案情】
新鄉市金苑邦達富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苑邦達富公司)為小麥新品種“偉隆169”在河南省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h豐之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之源公司)未經許可于2020年7月生產、銷售了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項城市秣陵鎮春花農資店(以下簡稱春花農資店)未經許可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金苑邦達富公司請求判令春花農資店停止銷售行為并賠償30萬元,豐之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豐之源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行為并賠償30萬元,其股東馮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在追償期內,豐之源公司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了涉案品種的繁殖材料,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責任。春花農資店未經品種權人授權,以商業為目的銷售了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銷售小麥種子的合法來源,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具有一定過錯,依法應承擔停止銷售、賠償損失的責任。故判決豐之源公司停止侵害、賠償損失10萬元,馮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春花農資店停止侵害、賠償損失5000元。豐之源公司、馮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偉隆169”小麥品種于2018年1月1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被授予植物新品種權,豐之源公司的被訴生產行為發生于2020年7月,春花農資店被訴銷售行為發生于2020年9月,本案系金苑邦達富公司對品種權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至被授予品種權期間,就生產、銷售該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主張追償利益,屬于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豐之源公司在臨時保護期內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偉隆169”,金苑邦達富公司有權對此主張追償利益損失。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一、二審判決參照品種權實施許可費,結合品種類型、種植時間、經營規模、當時的市場價值等因素綜合確定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對品種權人的智力成果提供全鏈條的保護,確保其經濟利益得到充分補償。
【來源: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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