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4月4日從省農業農村廳獲悉,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等4部門聯合印發的《浙江省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從4月5日起正式實施。
據悉,《辦法》對2019年起實行的《浙江省扶貧小額信貸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將按照“小額流動、有償使用、持續發展”的原則,為有意愿發展生產、自主創業、增加收入的低收入農戶提供金融支持,幫助他們增強自我“造血”能力。
“《辦法》將進一步強化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省農業農村廳鄉村振興協調處負責人介紹,《辦法》的實施范圍為全省已認定低收入農戶的所有縣(市、區)。此前,省財政對山區26縣以及金華市婺城區、蘭溪市和臺州市黃巖區等“26+3”縣(市、區)的低收入農戶開展小額信貸,按照3%年利率給予貼息補助,《辦法》新增了“按實際貸款利率50%比例貼息補助”的可選項。
“也就是說,貸款的低收入農戶可以按照孰高原則,選擇3%年利率或實際貸款利率的50%比例申請貼息補助。”上述負責人介紹,針對貸款利率,《辦法》還調整了原先小額信貸執行基準利率的規定,鼓勵對10萬元及以下低收入農戶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放款,并可根據貸款戶的信用評級、還款能力、貸款成本等因素適當浮動。
此舉旨在進一步提高金融機構放貸的積極性。據了解,此前省內有部分扶貧小額信貸項目存在授信額度低于預期等問題,《辦法》修訂過程中也瞄準這些“痛點”,增加了落地過程中的可操作性,以期進一步提高政策的可觸達率。
與此同時,《辦法》也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明確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借款人可以辦理一次續貸或展期。“在加強風險防范的同時,我們更突出強調銀行機構落實幫扶低收入農戶的盡職免責制度。”上述負責人介紹,《辦法》適當提高了對低收入農戶不良貸款的容忍度,明確對小額信貸不良率高于銀行機構各項貸款不良率目標3個百分點以內的,不作為監管部門監管評價和銀行機構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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