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原則
堅持“劃片招生,就近入學”原則,組織招生片區內適齡兒童按時就近免試入學;堅持“積分優先,遵循志愿”原則,組織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派位入學。
二、招生對象
本市戶籍或居住在本市符合政策、條件的年滿6周歲(即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適齡兒童。
三、報名時間
(一)本市戶籍適齡兒童,符合政策規定的臺灣、香港、澳門、華僑、外籍適齡兒童,以及享受政策性照顧的人才、軍人、公安、消防救援等人員子女的報名時間為7月10日至7月11日。
各區要認真落實《福建省“小學入學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務改革實施方案》,建立招生入學服務平臺,實現小學入學申請“一張表單、一套材料、一次提交”。
(二)符合積分入學基本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實行網絡報名,網絡報名時間為4月18日至4月27日。未進行網絡報名的,視為自動放棄在廈積分入學資格。
四、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入學
(一)公辦小學實行劃片招生,優先招收片區內本市戶籍適齡兒童。積極穩妥推進多校劃片招生改革。招生片區由學校所在地的區教育局劃定(市屬小學報市教育局核準),并由區教育局提前向社會公布。各小學應于報名前1周在劃定的片區張貼招生通告。
(二)片區招生對象的界定
1.片區招生對象必須符合“兩一致”,即適齡兒童與父親(母親)戶籍一致,實際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一致(指適齡兒童及其家長在其戶口簿記載的住址與實際住所一致)。
2.片區招生對象落戶的截止日期為2022年7月11日。超過截止日期落戶的,由所在地的區教育局統籌安排。
3.“熱點學校”招生對象除符合“兩一致”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①適齡兒童的父親(母親)持有片區房屋產權(父親或母親所占房屋產權比例應超過50%,下同)的,適齡兒童及其父親(母親)還應在片區實際居住一年以上(2021年8月31日前入住),新入住的新建商品房除外。
②適齡兒童的父親和母親確無房產,父親(母親)租住片區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應為家庭唯一居住地,適齡兒童及其父親(母親)還應在片區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手續。
③適齡兒童的父親(母親)購買的片區房產(持有效的購房合同和購房票據)由于歷史原因無法辦理產權的,且在片區外沒有其他產權房,該住處為其唯一居住地,實際擁有并與其適齡兒童在片區房產居住一年以上。
④適齡兒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實際居住并擁有片區房產的產權達六年以上(含六年),適齡兒童及其父親(母親)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戶口同冊,并實際居住1年以上。
上述前三種情況還要同時滿足同一套房產每六年只能有一位適齡兒童在片區內的小學就學,子女多于一個的家庭除外。
“熱點學校”入學矛盾特別突出的,除符合“兩一致”外,教育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片區實際,研究制定具體招生實施細則,并提前預告公布。
(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根據《學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通知書》,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陪同下,于規定的報名時間,到片區內的學校報名登記,經學校審核確認后,給予辦理報名手續。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報名者,應在接到報名通知書后3日內向片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可適當推遲報名時間。未經申請而逾期要求報名者,應書面向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說明原因,經批準后予以補報,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未經同意不報名或超過申請期限未報名者,學校應及時上報教育主管部門,由教育主管部門依《義務教育法》處理。
(四)片區招生對象報名時應提供的材料:
1.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通知書;
2.適齡兒童與父親(母親)同一戶籍的本市居民戶口簿;
3.適齡兒童預防接種證;
4.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報名時提供的材料應真實有效,一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一律視為非片區招生對象,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入學。
(五)因政府拆遷建設造成的戶口與住所分離的招生對象,經確認后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入學,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區學校就學。
五、港澳臺華僑和外籍適齡兒童入學
(一)持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臺灣適齡兒童,因家長在廈購房置業或工作需隨父親(母親)在廈生活,申請在我市就學的,于2022年5月10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廈門市臺聯”微信公眾號“就學備案”入口申報相關信息,經市臺港澳辦審核后,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到居住地所在行政區內小學就讀。
(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適齡兒童申請在我市就學的,其父親(母親)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到居住地片區學校報名,由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其父親(母親)房產所在地或居住地統籌安排;其父親(母親)為本市戶籍的,到其父親(母親)戶籍地片區學校報名,由其父親(母親)戶籍地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其父親和母親均非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均非本市戶籍,申請就讀公辦學校的,其父親(母親)應在廈務工、居住和最近參加我市社會保險的年限滿1年(含1年)以上,其中申請在思明區、湖里區入學的,其父親(母親)在廈務工、居住和最近參加我市社會保險的年限要滿2年,到居住地片區學校報名,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三)華僑適齡兒童申請在我市就學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區僑辦出具的華僑身份證明,到居住地片區學校報名,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四)外籍適齡兒童申請在我市就學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到居住地片區學校報名,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臺灣、香港、澳門、華僑和外籍適齡兒童報名時須提供的材料,詳見文后附件1。
六、人才軍人公安消防救援等人員子女入學
根據《中共廈門市委組織部廈門市教育局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廈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服務保障的若干舉措>的通知》精神,人才子女可申請政策性照顧入學。于2022年6月1日至6月21日登錄“廈門i教育綜合服務平臺”人才子女就學網上申報系統,按要求填報志愿并提供相關材料后,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
根據《廈門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公安廳福建省教育廳轉發公安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應急管理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精神,由教育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對象子女入學統籌工作。
二、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
(一)繼續實行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積分入學。網絡報名時應符合相關行政區積分入學條件。
(二)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申請條件、積分計算辦法和工作日程安排詳見文后附件2。
各區教育局要結合本區區情,制定本區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積分入學2022年實施細則,于4月13日前公布。
八、工作要求
(一)合理劃定招生片區。各區教育局應根據就近入學原則和本區實際,保持招生政策相對穩定,合理劃定小學招生片區,認真做好適齡兒童入學通知工作,及時協調居委會(村委會)于報名前一周向轄區內本市戶籍適齡兒童發出《學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通知書》,確保適齡兒童按時入學。
(二)做好統籌入學。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政策,認真做好政策性照顧入學的統籌和協調。對個別適齡兒童因客觀原因造成特殊困難,要求跨片區報名的,由家長填寫申請表,在保證接收片區學生入學的前提下,經接收學校集體研究后,于7月14日前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核準,方可錄取。要統籌安排好“人戶分離”的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入學,先安排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一致的適齡兒童就近入學,后統籌安排“人戶分離”的適齡兒童入學。
(三)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各區教育局要遵循公開公平原則,盡量提供學位,按照積分高低,遵循志愿,實施電腦派位,接受社會監督。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優化積分入學平臺,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信息數據審核等服務工作。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居住、務工、社保等時間出現中斷的,其計算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做好殘疾兒童入學。認真落實《殘疾人教育條例》,加強殘疾兒童分類安置工作,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殘疾子女小學積分入學,確保每個殘疾兒童少年都能接受教育,做到全覆蓋、零拒絕。
(五)加強民辦學校招生統籌管理。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招生行為,未納入積分入學的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步招生,不得以面試、評測等名義選拔學生;完善自主招生民辦學校的招生平臺,報名人數超過招生人數時,實行電腦隨機搖號錄取。各區教育局要根據民辦小學定級評估結果,合理核定各民辦學校招生計劃。對積極招收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且按規定免除學生的學雜費、課本費、簿籍費等費用的民辦小學,根據評定等級按不同標準分別給予辦學專項經費補助。對未經批準擅自招生、擅自擴大招生規模,以及預收費、亂收費的,予以通報,責令整改,并按有關規定予以降級處理。
(六)加強招生政策宣傳。各區教育局應加強招生政策宣傳,保障適齡兒童入學合法權利。對不符合片區招生條件的本市戶籍適齡兒童,由戶籍所在地的區教育局統籌安排接收學校。對為擇校而造成“寄戶”“掛戶”等人戶分離情況的適齡兒童,各區教育局和學校應耐心疏導,動員家長將戶籍遷回實際居住地入學。要加強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學政策的宣傳和引導,通過政策解讀、信息發布、發放宣傳冊等形式,廣泛宣傳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做好隨遷子女就學咨詢、條件確認等服務工作。
(七)加強招生服務工作。各區教育局應積極簡化招生手續,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做好招生對象的確認工作。加強招生服務,招生期間設置咨詢處,公布咨詢電話,加強對主要政策和群眾關注熱點難點問題的解讀工作,統籌安排不符合片區招生條件的適齡兒童入學。
(八)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各區教育局、各小學要增強法治觀念、政策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及時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問題。行政區內小學間的問題由區教育局裁決,不同行政區小學之間的問題、區屬小學與直屬小學間的問題在協調后仍有爭議的由市教育局裁決。嚴禁推諉和上交矛盾的現象,切實維護招生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九)加強招生工作監督。各區教育局要嚴格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加強對小學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紀律要求,加強監督檢查。嚴禁招收不及齡兒童入學,違規招收的一律取消入學資格;嚴禁錄取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的新生入學,各公、民辦小學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擴大或減少招生規模;嚴禁以各類考試、競賽、培訓成績或證書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嚴禁在招生入學中組織知識能力測試;嚴禁設立任何名義的重點班、快慢班。各級教育紀檢監察和相關職能部門應強化招生重點環節、重點崗位、重點時段的監督,對違反招生紀律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十)各區教育局要根據本招生工作意見,從本區教育實際出發,制定具體招生辦法,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備案。
本工作意見由廈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附件1
臺灣香港澳門華僑和外籍適齡兒童入學材料
一、臺灣適齡兒童
1.適齡兒童家長在廈購房置業或工作的證明材料;
2.適齡兒童及其父親(母親)的身份證明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3.我市公安部門簽發的適齡兒童及其父親(母親)的《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華僑港澳臺同胞臨時住宿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
備注:2022年5月10日至5月31日期間,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家長通過“廈門市臺聯”微信公眾號“就學備案”入口申報相關信息。也可同時關注市臺港澳辦“臺港澳e鷺通”微信公眾號了解相關政策。
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適齡兒童
1.適齡兒童家長在廈購房置業或工作的證明材料;
2.適齡兒童及其父親(母親)的身份證明材料(如《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港澳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3.我市公安部門簽發的適齡兒童及其父親(母親)的《香港居民居住證》、《澳門居民居住證》或《華僑港澳臺同胞臨時住宿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
4.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適齡兒童其父母均非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均非本市戶籍的,應提供父親(母親)在廈務工、居住和參加我市社會保險的證明。
三、華僑適齡兒童
1.適齡兒童家長在廈購房置業或工作的證明材料;
2.《華僑身份證明》(區僑辦開具);
3.適齡兒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或護照;
4.我市公安部門簽發的適齡兒童及其父親(母親)《華僑港澳臺同胞臨時住宿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
四、外籍適齡兒童
1.適齡兒童家長在廈投資置業或工作證明材料;
2.適齡兒童本人有效外國護照和外國人居留許可;
3.我市公安部門簽發的適齡兒童本人《臨時住宿登記表》;
4.適齡兒童父親(母親)的有效證明材料(如外國護照和《臨時住宿登記表》或戶口本)。
附件2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相關要求
一、申請條件
父(母)符合以下條件的適齡隨遷子女可在實際居住區申請參加積分入學:
(一)持有我市有效的居住證;
(二)報名前在申請的區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
圖片二、積分計算
隨遷子女小學積分入學按務工社保積分和穩定居住積分兩個項目計算積分,總分115分(根據有關規定,個人生育情況不再納入積分體系)。
(一)務工社保積分(58分)
1.隨遷子女父母一方在工作單位參加我市社會保險累計每滿一年積4分,本項滿分48分。
2.隨遷子女父母雙方均在廈門居住、務工的,可以一方作為主申請方計算積分,另一方作為副申請方。副申請方在廈門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按累計每滿一年積2分計算積分,本項滿分10分。
(二)穩定居住積分(57分)
1.隨遷子女父母一方在廈門居住累計每滿一年積2分,本項滿分24分。
2.隨遷子女父母一方在申請參加積分入學所在區購置符合成套居住條件的商品住房,并占該住房的房屋產權比例超過50%(不含50%)且實際入住的,積24分。
3.隨遷子女父母一方居住地與社會保險繳交地均在同一區,并在該區申請參加積分入學的,累計每滿一年積1分,本項滿分9分。
三、日程安排
頭條 22-04-06
頭條 22-04-06
頭條 22-04-06
頭條 22-04-06
頭條 22-04-06
頭條 22-04-06
頭條 22-04-05
頭條 22-04-05
頭條 22-04-05
頭條 22-04-05
頭條 22-04-05
頭條 22-04-05
頭條 22-04-05
頭條 22-04-05
頭條 22-04-05
頭條 22-04-05
頭條 22-04-05
頭條 22-04-05
頭條 22-04-04
頭條 22-04-04
頭條 22-04-04
頭條 22-04-04
頭條 22-04-04
頭條 22-04-04
頭條 22-04-04
頭條 22-04-04
頭條 22-04-04
頭條 22-04-04
頭條 22-04-04
頭條 22-04-04
頭條 22-04-04
頭條 22-04-04
頭條 22-04-03
頭條 22-04-03
頭條 22-04-03
頭條 22-04-03
頭條 22-04-03
頭條 22-04-03
頭條 22-04-03
頭條 22-04-03
頭條 22-04-03
頭條 22-04-03
頭條 22-04-03
頭條 22-04-03
頭條 22-04-03
頭條 22-04-03
頭條 22-04-03
頭條 22-04-02
頭條 22-04-02
頭條 22-04-02
頭條 22-04-02
頭條 22-04-02
頭條 22-04-02
頭條 22-04-02
頭條 2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