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官網發布的《關于加快光伏發電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措施》)提出,未來3年,云南將新增新能源裝機5000萬千瓦的目標,并制定了7項政策措施確保目標達成。
《措施》提出,通過建立資源圖和項目庫、創新開發方式等工作,全面有序放開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接網和消納,包括組織各州、市開展光伏發電資源全面清查,形成資源分布“一張圖”,搭建省級統一管理的項目庫,未入庫項目各州、市不得開發建設。同時,組織大型連片資源的優化配置,提出年度省級重大項目清單;實行項目“即時增補、動態退出”管理方式,確保每年開發規模1500萬千瓦以上,保底不封頂。
在要素保障上,“十四五”期間,每年按照開工建設2000萬千瓦光伏發電項目及配套接網工程,預留建設用地面積計劃指標133.3公頃、用林面積指標1066.6公頃,根據項目建設實際需求保障,多退少補。對符合云南省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利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及農用地生產條件和不改變原用地性質的條件下,允許以租賃等方式使用;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集電線路的用地,實行與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場內道路用地可按照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對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依法依規進行清理處置。
《措施》明確,以州、市行政區域為單元,充分發揮大型水電與光伏互補調節作用,重點支持金沙江下游、瀾滄江中下游、紅河流域、金沙江中游、瀾滄江金沙江上游“風光水儲”和曲靖“風光火儲”等6個多能互補基地,爭取3年時間全面開工并基本建成。同時,鼓勵以“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等方式,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重點支持以鄉村或村級連片開發建設“新能源+特色產業”“新能源+生態修復”“新能源+綠色食品”“新能源+鄉村旅游”等項目。此外,光伏資源開發經營年限上限設為25年,經營期滿由縣級人民政府收回資源開發權并重新組織資源利用開發。
值得注意的是,此輪光伏開發建設項目實行簡化審批流程,而對應的則是限期完成項目建設。即市人民政府應督促項目業主在取得開發權后,1個月內完成項目備案。裝機規模10萬千瓦及以下項目,開工6個月內應具備投產條件;10萬千瓦以上項目,開工8個月內應具備投產條件。全容量并網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昆明日報 首席記者廖興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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