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動力”、“生根動力”? “一字之差”也侵權?今天,管城法院已審結的一起商標權糾紛案給出答案:亦侵權,法院判決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12萬元。
案情:“根動力”、“生根動力”? “一字之差”亦侵權
原告成都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專注于復合肥的生產和銷售,在業內具有極高的引導力和知名度。其擁有“根動力”注冊商標,且商標尚在有效期內。
2021年5月1日,原告方人員從李某處購買微生物菌劑產品,產品出庫單及包裝桶上均顯示有“生根動力”字樣,產品后方顯示“瑞某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委托加工企業“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發現該產品存在對原告公司產品的侵權,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公司遂將兩公司訴至法院。
審理中查明,“根動力”商標于2007年5月21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類,主要包括微量元素肥料、生物肥料、有機肥料等復合肥,后經續展有效期至2027年5月20日。該商標注冊人于2018年9月5日變更為成都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并未授權和許可被告生產、銷售帶有其注冊商標字樣的產品。
二被告公司辯稱,其公司產品“生根動力”使用的是瑞某達商標,并不是“生根動力”商標,“生根動力”僅是被告公司產品的一種功能體現,從字面上理解,生根和動力是兩個不同的意思,這兩個功能的組合非原告的詞組“根動力”的商標,其公司所合作推廣的網站,都以生根、養根、促進根系發達等進行寫新聞及推廣,并不知道原告方對“根動力”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更不知道將“瑞某達生根桶肥”作為一款水劑型產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過審理,管城法院判決二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2萬元。
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相近商標,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法第57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為“生根動力”微生物菌劑,產品介紹為高濃縮復合微生物菌肥,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特點、用途、銷售對象等方面均相同,構成相同類商品。被控侵權產品包裝桶上帶有“生根動力”字樣,其文字構成包含原告注冊商標中的根動力文字部分,且在被控侵權產品顯著位置突出使用“生根動力”文字,字形大且顏色亮,構成商標性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有特定聯系,容易導致混淆,屬于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尊重知識產權,尊重他人合法商標權利,加強自主知識產權創造才是企業發展的陽光大道,企業經營者應該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徐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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