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世時,他們的財產由女兒管理;父母去世后,女兒拒不公開父母遺產。其他子女能否要求公開父母遺產并分得相應份額?昨日,記者從澗西區司法局得知這樣一起調解案例。
父母去世,兄妹仨因遺產分割起糾紛
家住澗西區的老吳有3個子女。老吳夫婦曾在大型企業工作,退休后工資也不少,他們在世時將財產交給了女兒吳某乙管理。后來,老吳夫婦相繼去世,他們的大兒子吳某甲、小兒子吳某丙,因遺產問題與吳某乙起了糾紛。
吳某甲和吳某丙認為,父母在世時財產一直由吳某乙管理,父母都有退休工資且生活節儉,留下的存款估算有100萬元。在父母相繼去世后,吳某乙始終不肯公開父母遺產,兄弟倆與她溝通無果,認為自身合法權益被侵害,便請求轄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員分析情況后,在兄妹彼此都不愿面對對方的情況下,采取“背靠背”的方法開展調解。
調解員多次走訪得知事情原委。吳某乙已是花甲之年,她稱,父母健在時把房子過戶給了她,當時她給了吳某甲、吳某丙各25萬元,她認為給多了。吳某甲、吳某丙則認為父母100多平方米的房子給了吳某乙,這些錢是他們應得的權益。雙方就此結怨。
遺產管理人應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調解員為雙方進行分析:對于房產,子女有同等繼承權,但父母在世時,把房屋過戶至吳某乙名下已成既定事實,與遺產分割沒有關系。
吳某甲、吳某丙反映,父母遺產估算有100萬元,但吳某乙說父母未留存款,他們要求公開父母生前的各項收支,吳某乙不告知、不理睬。
“雙方糾紛的主要原因是對父母生前存款的異議和分割。”調解員分析后,為吳某乙講解了民法典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六編第四章對遺產的處理有明確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職責,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在這起糾紛中,吳某乙的父母去世前沒有留下遺囑,吳某乙作為事實上的父母遺產管理人,有公開遺產和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的義務。”調解員說,他們依據法律又為吳某乙分析,如果她不履行相關法律義務,其兄弟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經過調解員的細致講解,吳某乙對公開遺產一事有了新認識。吳某乙說,父母留下的存款沒有100萬元,且父母臨終前住院治療、保健等各方面的花費很多,只剩下了30萬元。
吳某甲、吳某丙認為,他們并不是貪父母錢財,只是向吳某乙討個說法,吳某乙不能剝奪兄弟倆的合法權益。
經過調解,兄妹仨達成遺產及撫恤金分割協議
在30萬元的分配上,吳某甲、吳某丙認為,父母在世時曾說過給他們各15萬元,但未兌現;吳某乙則堅持按3個人各得10萬元分配。
僵持下,調解員提出吳某乙不能列支遺產清算清單,不能依法給吳某甲、吳某丙說明遺產狀況,在30萬元的分配上可向兄弟倆傾斜,并從法理情方面調解后提出建議:吳某甲、吳某丙各得12萬元,吳某乙得6萬元;對父母的撫恤金,各得1/3。
最終,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對這一建議均無異議,簽訂協議后當日履行轉賬。(洛報融媒·洛陽網記者 申利超 通訊員 張悅)
【來源:洛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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