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海新聞記者今天從市發展改革委獲悉,為維護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口罩、消殺用品等防疫物資以及與群眾日常生活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市場價格秩序穩定,近日,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關于青島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4種哄抬價格的情形,自今年3月10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了我市疫情防控期間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四種情形:一是《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市監競爭〔2020〕21號文件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二是商品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超過2022年3月3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進銷差價率的;三是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相關商品進銷差價率未與2022年3月3日前保持一致并擴大的;四是2022年3月3日前未實際銷售,或者2022年3月3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以及銷售商品無參照原價,進銷差價率超過50%對外銷售的。計算公式:進銷差價率=(銷售價格-進貨價格)/銷售價格×100%。
《通知》規定,經營者相關哄抬價格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楊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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