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決定》解讀
市司法局
2022年1月10日,寧波市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決定》,2022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2號予以發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必要性
《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11月和2019年10月分別對其中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該《辦法》對保障本市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社會救助形勢任務發生了新變化,一是在推動共同富裕大背景下,需要擴大社會救助覆蓋面,進一步提高社會救助水平;二是中辦、國辦及民政部相繼出臺文件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及管理提出了新要求。為充分發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基本民生的保障作用,助推我市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先行市,我市亟須對現行的《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中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內容:一是統一了全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明確了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全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實行統一標準,各區(縣、市)不再實行差別政策,全市低保工作邁上了一個新臺階。二是擴大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范圍。將納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范圍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下擴展至2倍以下且不超過當地執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對《寧波市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動計劃(2021-2025年)》和《浙江省社會救助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中的相關要求用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確,邁出“法助共富”行動的堅實一步。三是簡化了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復核流程。對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及條件的家庭,復核時間從每三個月一次延長至每半年一次。同時針對新冠疫情等特殊情形下復核工作的實際困難,增加了“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的規定,使受保障對象獲得保障更為便利,增強了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四是修改了與上位法表述不一致的條款。《辦法》部分條款表述與《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不一致,因此作了相應的修改,如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修改為“公開、公平、公正、及時”;將民主評議的參加人員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和熟悉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況的居民代表”等,使條文表述更加科學。五是適應了機構改革后部門職能調整的需求。增加了“醫療保障部門”的職責,同時對相關機構的名稱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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