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省道路交通運輸供給側改革的推進,公共交通迅猛快速發展,為繁榮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方便人民群眾出行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之而來的治安管理壓力也與日俱增,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比如,乘客毆打公交車司機、搶奪行駛中公交車方向盤的妨害安全駕駛事件頻發;地鐵等公共交通在重大節假日、上下班早晚高峰期間,客流聚集扎堆,極可能引發擁擠踩踏群死群傷等治安災害事故;公共交通工具內的偷窺、偷拍、性騷擾案件時有發生等。然而,規范這些問題的條款都零星散落在少量法律法規中,缺乏系統、科學、有效的規定。因此,解決公共交通治安問題亟需在省級層面制定一部專門的地方性法規,提煉創新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的經驗做法,彌補現有法規制度存在的空白。2022年1月14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全票通過了《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在更高層次、更高起點上開展江蘇公共交通平安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條例》共6章50條,主要就經營者治安防范義務、運營治安管理、保障和監督等內容作了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界定治安管理范圍
填補監管空白
實踐中,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范圍與公共交通行業分類不完全對應。《條例》必須解決治安管理范圍的問題,確保監管不存在漏洞。
《條例》開宗明義,直接規定場站、公共交通工具內的治安管理適用《條例》,并分別對場站、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圍作出具體限定。至于《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道路客運、渡船等水路運輸以及鐵路、航空等交通運輸的治安管理,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值得注意的是,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來看,汽車客運行業并不屬于公共交通運輸業。但從實踐需要來看,春運等大規模客流運輸、疫情防控等特殊時期,如果缺失公安機關對汽車客運站、班線客運車輛內的行為進行監管,將會對汽車客運站、班線客運車輛內治安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稐l例》為了保證公安機關能夠全力履行治安防控職責,通過總則、附則分別明確二級以上客運站、班線客運車輛內的治安管理適用《條例》,精準界定治安管理范圍,突破了傳統公共交通行業的界定劃分,填補了我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空白。
明晰各方責任義務
形成聯動共治新局面
——細化政府部門職責,確保監管不缺位
由于客觀上法律、法規的不夠完善以及部分負有監督指導職責的政府部門主觀上思想不夠重視等現象的存在,導致實踐中部門職責不明,互相推諉的情況出現?!稐l例》為解決這一問題,對我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部門職責進一步具體細化,明確公安機關是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在建設工程建設、客流規模聚集、財政補貼等方面涉及相應職責時,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強調經營者義務,做好治安防范
公共交通具有公共屬性,公共交通經營者理應承擔社會責任?!稐l例》第二章專章規定經營者的治安防范義務,第三章明確經營者在運營中的治安管理責任。一方面,從公共交通經營者管理角度出發,明確經營者治安防范的普遍性義務。包括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設置治安防范組織,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和相應設施,并保障必要的投入;對重要崗位人員組織開展安全背景審查;對所有從業人員開展治安防范教育培訓;建立治安隱患排查和風險預警機制;按照規定制定防范和應對處置治安突發事件的預案等。另一方面,從運營全過程治安管理的需要出發,明確經營者責任。對進站人員、物品等實施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違禁物品和管制物品,應當依法處理;開展安全檢查工作;及時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等。
——規范乘客行為,提倡文明乘車
乘客作為公共交通的重要參與者,其行為也直接影響到公共交通治安秩序。近年來,乘客霸座、占座等治安案件屢見不鮮;攜帶、夾帶危險物品等造成公眾安全隱患;乘客毆打公交車司機、搶奪行駛中公交車方向盤的妨害安全駕駛罪案件仍呈多發態勢等。因此,對乘客行為的規范,對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至關重要。《條例》對乘客等可能存在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作出明確禁止,包括不得攜帶、夾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進入場站、乘坐交通工具;不得搶占、霸占為老幼病殘孕等設置的專座;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不得搶控方向盤、變速桿等駕駛操縱裝置,不得毆打、拉拽、辱罵駕駛人員;不得實施性騷擾、猥褻、盜竊或者偷拍、偷窺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
同時,《條例》鼓勵乘客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對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符合見義勇為人員條件的,給予褒揚激勵,以弘揚社會正氣。
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解決熱點、難點問題
——關注重要崗位從業人員身體、心理健康
因駕駛人員等身心異常導致的重大事故不乏先例,如貴州公交車墜湖事件正是個人心理問題導致悲劇發生,造成了十分嚴重、惡劣的后果和影響。針對這一問題,《條例》對公共交通經營者提出明確要求,規定經營者要關注重要崗位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對重要崗位人員定期開展身體檢查、心理疏導;發現存在身體、心理狀況不適合從事重要崗位工作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暫停工作。
——關注新業態發展中的治安安全隱患
近年來,網約車成為新興的交通出行方式,滿足了人民群眾對舒適度、便捷度的要求,是出行和服務領域的重大突破。然而其安全隱患和監管問題也成為公眾的熱議話題?!稐l例》對網約車經營者提出明確要求,特別是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實施安全風險預警,對接入平臺的訂單和發現的異常情況實時監控、跟蹤研判、主動處理。對未履行安全風險預警的,《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
——關注網絡運營數據的保護
公共交通經營者在運營過程中可以收集到大量的乘客個人信息、出行信息和交通工具軌跡等靜態、動態基礎數據。一方面公安機關要求公共交通經營者快速及時提供車輛軌跡、人員信息等數據,防止重大惡性治安事件的發生或是幫助后期偵破,在保護乘客等生命財產安全上確有必要。但另一方面,數據的公開、使用也可能導致個人信息、數據被泄露,隨意濫用,影響個人數據安全。為此,《條例》做好兩方面的平衡,與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相銜接,規定了公共交通經營者有向公安機關等監管部門開放數據、配合工作的義務,同時要嚴格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不得違法收集、使用、泄露個人信息。
——關注客流規模聚集現象
近年來,我省地鐵日均客流量呈現快速增長態勢,尤其在重大節假日、上下班早晚高峰期間,客流短時間內聚集扎堆,一旦應對不當極可能引發擁擠踩踏群死群傷等治安事件?!稐l例》積極主動采取措施預防場站可能發生的客流規模聚集情況,針對可能影響公共交通運營治安管理的活動,要求活動舉辦者應當征求公共交通經營者同意;對已發生客流規模聚集的情況,要求公共交通經營者迅速采取疏散乘客和車輛、限制客流、跳站運營、停止運營等應急處置措施。
這部《條例》的實施,將會彌補現有法律、法規制度在管理上的空白,形成公共交通治安多角度、全方位的管理體系,為進一步筑牢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制度防線、推動建設更高水平平安江蘇夯實法制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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