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市人社部門獲悉,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調整2021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蘇人社發〔2021〕109號)相關規定,2020年12月31日前,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已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以及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人員,從2021年1月1日起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按原發放方式統一劃撥,無需個人另行申請,相關待遇已于春節前發放到位。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021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標準為,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194元,二級178元,三級169元,四級161元。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六級并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工傷職工調整前月傷殘津貼的4.9%增加傷殘津貼,調整標準不高于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額(161元/月)。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生活護理費標準與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也有相應調整。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在原護理費基礎上,每人每月增長3.25%;調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431元/月、2745元/月、2059元/月的調整至此標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記者 余夢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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