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經是深夜,但在家還能聽到廣場舞的喧囂、建筑工地的轟鳴、高架橋上的車聲、KTV大排檔的鬧聲……噪聲污染如何治理,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1月24日,大河報·豫視頻記者獲悉,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對噪聲污染防治標準和規劃、監督管理、各類噪聲污染防治、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共八章64條,從1997年起施行沿用至今,修訂后的共九章90條,將于2022年6月5日施行。為什么會修訂這一法律?修訂后的噪聲污染防治法都做了哪些明確規定?下一步,相關部門將主要從哪些方面入手,進一步加強噪聲污染治理?
現狀
噪聲污染取證難、執法難,已成第二大環境污染要素
記者了解到,2020年,生態環境部門“全國生態環境信訪投訴舉報管理平臺”收到的公眾舉報中,噪聲擾民問題占41.2%,排各環境污染要素的第二位。據不完全統計,2020年全國收到環境噪聲投訴舉報超200萬件。
噪聲不僅讓人煩心,也會危害人的健康。根據世衛組織的研究,過度暴露在噪聲污染中,不僅會嚴重影響心理健康,更會觸發心臟病、學習障礙和耳鳴等疾病,進而減少人的壽命。噪音危害已成為繼空氣污染之后的人類公共健康的第二個殺手。
雖然我國早在1997年便正式實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但噪聲污染至今仍為亟待解決的一大難題。
整治噪音污染之所以困難,一是難在取證,比如住在高架橋附近覺得很吵,可是那么多車輛經過,居民該投訴誰?二是難在執法。噪音分類有工業噪音、交通噪音、生活噪音等,監督管理涉及環保、工商、城管、公安機關等多個部門,各個部門對于噪音的管理權限分工并不明確。取證難疊加執法難,造成居民遇到的噪聲污染問題難以解決。
不久前大河報·豫視頻曾發布了一篇因噪音引起鄰里長達一年糾紛的報道,引發了不少網友的熱議。
“樓下的燒烤店總是露天營業到半夜,經常凌晨兩點還有聚餐的人在大吼大叫,報過一次警,但第二天還是依舊吵鬧,總不能天天報警吧。”住在鄭州市管城區的鄧女士表示,希望新的噪聲污染防治法施行后,能對這類噪聲源有所約束。
亮點1
商家高音喇叭宣傳、廣場舞、裝修噪聲均明確處罰標準
那么,市民比較關心的廣場舞、高架橋、大排檔等噪聲污染,在新修訂的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是咋約束的呢?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副院長竺效教授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如果違反規定,在說服教育下仍拒不改正的,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可以罰款。
記者梳理發現,修訂后的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明確,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等行為,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此外,第八十二條還明確,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以及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亮點2
新建住宅未明確隔聲情況,或被責令暫停銷售
明確罰款內容、金額的不止上述三種行為。記者對比發現,現行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4次提到罰款,但未明確罰款金額的幅度范圍。部分條款沒有對應的罰則。而噪聲污染防治法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加大了處罰力度。
具體來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聲的場所、設施、設備、工具和物品。
值得注意的是,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還明確,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未在買賣合同中明確住房的共用設施設備位置,或者建筑隔聲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銷售。
“加大處罰力度,會促使排放噪聲的單位更加重視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了罰款的數額范圍,也讓執法更有依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說,對于夜間施工造成噪聲的投訴,過去由于沒有查封扣押手段,管理部門也沒有辦法讓噪聲污染馬上停止,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了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對噪聲污染防治可以達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亮點3
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噪聲污染防治的職責
此外,針對噪聲污染防治涉及部門較多、職責不清等問題,噪聲污染防治法完善了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職責的規定。
具體來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增加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內容;要求未達到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所在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聲環境質量。
“噪聲污染防治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北京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認為,當前,公眾還難以有效獲取噪聲監測的數據,建議各地各部門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盡快加以完善。(大河網·大河報記者馮子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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