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兑庖姟穱@大力發展總部經濟、支持企業資質升級、鼓勵企業增產創優、做強裝配式建筑產業、完善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優化建筑企業經營環境、規范工程價款結算、加強金融信貸支持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詳細措施。
《意見》涉及的獎補資金按財政體制分級承擔。一年內一個企業獲得多個同類獎勵,或與新鄉市出臺的其他獎勵政策有重復,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則執行;不同類別獎勵可享受重復獎勵,企業享受的獎勵總額度不得超過該企業年度地方財政貢獻。
具體包括:
一、大力發展總部經濟
市外大型建筑企業將總部遷入新鄉市的,資源規劃部門要優先滿足企業用地需求,在我市工業園區建設基地或單獨建設企業總部的,可將企業總部辦公、科研培訓的建設用地規劃為科研用地,按照科研用地性質予以安排。
對遷入新鄉市并納入新鄉市統計庫的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企業,連續三年按地方財政貢獻的20%進行獎勵(每年不超過2000萬元);遷入新鄉市并納入我市統計庫的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連續三年按地方財政貢獻的20%進行獎勵(每年不超過500萬元)。住建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
對總部設在新鄉市的大型建筑企業符合相關政策的高層次管理和技術人才,住建部門要將其納入新鄉市人才公共租賃住房供應范圍,優先安排房源;教育部門要落實隨遷子女入學等人才支持政策;人社部門要在隨遷配偶就業方面予以支持,原行政事業在編人員按照同層次同部門就近安排。
市外大型施工總承包建筑企業在我市設立子公司并納入我市統計庫的,住建部門要依申請依法依規賦予其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在企業資質審批上開辟綠色通道,推行容缺審批,壓縮審批時限。
二、支持企業資質升級
已納入新鄉市統計庫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晉升為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首次晉升為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住建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具體實施。
三、鼓勵企業增產創優
已納入新鄉市統計庫的建筑企業年產值50億元以上且年度地方財政貢獻1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獎勵;年產值20億元以上且年度地方財政貢獻5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獎勵;年產值10億元且年度地方財政貢獻1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住建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統計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
新鄉市企業施工的建設項目獲得“魯班獎”的獎勵100萬元,獲得“中州杯”的獎勵10萬元。住建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具體實施。
鼓勵本地企業參與本地項目建設,直接發包的建設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在本地注冊且信用良好的建筑企業。
四、做強裝配式建筑產業
棚改安置房、2萬㎡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10萬㎡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由資源規劃部門在土地出讓或劃撥時予以明確。鼓勵建設單位在裝配式建筑項目公開招標或直接發包時,優先選擇在新鄉市有裝配式建筑部品構件生產基地的企業參與裝配式建筑施工。
五、完善建筑市場信用體系
制定《新鄉市建筑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及具體評價標準,在新鄉市從事建設活動的企業應進行信用評價,信用評價結果轉換為相應分值運用于招投標評審,同時作為分級分類監管的依據。根據《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實施辦法(暫行)〉〈河南省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辦法(暫行)〉的通知》(豫建行規〔2021〕2號)規定,對依規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企業,依法限制其在新鄉市參與招投標活動、項目建設和資質申報。住建部門要會同財政、稅務、統計等部門,多方面開展建筑企業評審表彰活動,提高優良企業的信用評分。
六、優化建筑企業經營環境
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省、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工作要求,對建筑企業和商砼企業進行科學精細管理,避免出現“一刀切”現象,保障工程建設項目健康發展。建筑企業正常經營的,稅務部門嚴禁對企業進行法律法規規定及“雙隨機、一公開”計劃以外的稅務檢查。
七、規范工程價款結算
對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施施工過程結算。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項目,不動產登記和交易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登記。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的企業,住建部門不予審批其新建項目施工手續。
八、減輕建筑企業負擔
推行建筑企業以銀行保函、保證保險和擔保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建設單位不得強制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采取差異化繳存辦法,近三年內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且按照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的本地企業,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儲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可以現金或合規保函的形式繳納,已用現金形式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可以用合規保函替換。
九、加強金融信貸支持
金融部門應建立銀企常態化對接工作機制,通過召開融資洽談會、發布融資需求等方式,為建筑企業提供精準化融資服務。鼓勵金融機構提高對建筑類企業授信和貸款額度,開展以建筑材料、工程設備、在建工程等為抵押和以應收賬款、股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為質押的貸款業務。支持建筑企業承接政府投資項目后,憑施工合同和施工許可證申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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