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男子酒后乘坐出租車,結果因車費問題和司機發生口角,溝通不成還和司機打了起來,司機報警后,該男子又對前來制止的警察動起了手……12月22日,大河報記者從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獲悉,目前該男子以妨害公務罪被判刑八個月,經過法院依法執行,該男子也賠付了出租車司機醫療費、誤工費。
事情發生在去年12月1日晚上9點左右,黃丘(化名)在一場飯局喝醉后,乘坐出租車到鄭州市管城區某小區門口,卻因車費問題與出租車司機秦師傅發生口角并廝打,把秦師傅打成了輕微傷。
秦師傅報警后,一位民警和一位輔警趕至現場,在民警對黃丘進行制止時,黃丘用手抓民警的臉、用腳踹民警的身體,致民警面部挫傷,也構成輕微傷。
管城法院經審理,判決黃丘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隨后,出租車司機秦師傅訴稱,他因傷情在醫院進行診療,花費了一定數量的醫療費,并產生了誤工費、交通費等。由于黃丘拒絕賠償,秦師傅向管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黃丘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費用4615元,判令黃丘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
管城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黃丘飲酒后乘坐秦師傅駕駛的出租車,因車費問題與秦師傅發生口角并毆打秦師傅,黃丘應當賠償對秦師傅造成的損失。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黃丘賠償秦師傅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合計2767元,駁回秦師傅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后,黃丘未按判決履行賠償義務,秦師傅向管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后,管城法院執行干警依法向黃丘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執行文書,執行干警侯開立多次打電話對其釋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后果,敦促其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最終,黃丘將執行款轉入申請人賬戶,該案得以執結。
“喝酒出事的案例屢見不鮮,不僅傷及他人,更害了自己。所以提醒廣大群眾,謹慎喝酒。”法官事后表示。( 大河報·豫視頻記者 馮子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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