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要求國務院主管部門上網公布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之后又進一步提出“清單之外一律不得收費”。
然而,在江蘇揚州,市民顧志華至今還在拿著繳費后的水、電、燃氣費發票到處求教——他在財政部官網找到了目錄清單,但在日常生活中他所承擔的各項“附加費”又難以與之一一對應,更無法將其剝離拒絕繳納。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取消,等額的“水資源費”同時增加
2014年初,顧志華曾經向 投訴,稱江蘇省將該省應當上繳國家的37億元“南水北調工程基金”以“附加費”形式攤入居民自來水費中,從而導致城市自來水價格“悄然”上漲了0.07元/噸。當年2月, 就此事進行報道,刊發文章《弄不明白的“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當年9月6日,財政部、發改委、水利部及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公室聯合發出《關于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已完成基金上繳任務”為由叫停了此項收費,《2014年江蘇省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隨后亦進行了相應調整。
詭異的是,顧志華發現居民自來水價格并沒有隨著南水北調基金的取消而降低。他懷疑,被叫停了的這筆“附加”很可能穿上“馬甲”鉆進了另一項“附加”——“水資源費”當中。
“如果真是這樣,老百姓的額外付出將會更多、更隱秘——南水北調有預算總額,水資源費或不設上限;南水北調有征收時段,水資源費卻遙遙無期。現在想來,我當初的投訴好像是干了件蠢事。”顧志華說。
顧志華的疑問似乎得到了證實——江蘇的自來水價格中包含的“水資源費”從0.13元/噸變成了0.20元/噸,增加了0.07元/噸,與取消的“南水北調基金”正好金額相同。但這一變化并沒有查到官方的公開說明,不過有江蘇省內媒體報道稱,在0.07元/噸“南水北調基金”取消的同時,江蘇省物價、財政、水利等部門提交報告,建議省政府統籌考慮,上調0.07元/噸的“水資源費”。
記者梳理發現,用電、用水、乘出租、看電影等無處不在又難以厘清的“附加費”不僅使普通市民眼花繚亂,即使像《人民日報》這樣的權威媒體在進行調查后也感慨良多——沒有權威數據而被“附加”在方方面面的收費項目很少有人能夠說清楚因何而交、交了多少。
2017年5月31日,據新華社報道,“附加”在電費中征收了53年的“城市公用事業費”近期被取消,并稱此舉每年可節約社會用電成本350億元。但該報道同時透露,電費當中除了“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還有“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農網還貸基金……”
這些聞所未聞的附加費,到底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哪些應該取消哪些應該保留?應保留的收費項目是否要向公眾充分說明緣由?
上述報道“話音”剛落,新華社的另一則消息說,2017年11月9日,深圳出租車“燃油附加費”翻了一番。
坊間因此不乏質疑之聲,取消了的各種附加費會不會穿上“馬甲”以另一種方式出現?
這種擔心并非空穴來風。機場建設費的案例人們大概不會感到陌生:1992年,溫州永強機場以“非國家投資”為由向乘客收取“機場建設費”,此后,全國大小機場紛紛搭車收費以致形成慣例。1995年財政部、國家計委、民航總局決定整頓機場建設基金,“機場建設費”卻因此有了合法身份。
此后20年間,對于“機場建設費”的質疑和爭論始終未斷,但其最終結果卻出人意料——2012年4月1日,《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實施,“機場建設費”由“民航發展基金”接棒,實現了從行政性收費到政府性基金的“華麗轉身”,執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限將到之時,2015年《財政部關于民航發展基金和旅游發展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又湊巧出臺,民航發展基金從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征收。
附加費設立簡單取消難
林林總總的“附加費”以及由此帶來的抵觸情緒,財政部曾明確表態“公民有權拒絕繳納目錄外收費”。財政部有關負責人2017年6月29日就“全國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一張網”答問時再次強調:“將依法合規設立的收費項目全部納入清單并主動公開,給社會一本明白賬。”
但公民“拒絕繳納”的權利實際上很難“享有”——除了全國政府性基金、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還有更多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計署廣州特派辦審計人員章爭鳴2014年11月曾撰文提到,全國范圍內光是“政府性基金”就曾多達近500種,而其中許多又是地區、部門越權或違規設立的。
即使是合法合規的“政府性基金”,又分別具有“繳入中央國庫”“繳入地方國庫”和“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等不同性質。因此,盡管“目錄清單”已經放在面前,對于普通人來講,仍沒有辦法弄清“附加費”的來龍去脈。
另外,不向繳費者提供費用“明細”也給消費者維權造成了障礙。顧志華專程去銀行打印出自家2017年9—11月的水、電、燃氣繳費單據,發現所有單據都只顯示“用量”“單價”和“金額”,看不到任何“附加”痕跡。 記者就此專門咨詢了物價部門和收費單位,得到的答復都是:“附加費不是單獨繳納的法定稅費,它包含在水電氣等的價格中,而水電氣等的價格是國家或省政府核定的。”
而在2015年,當地物價部門在就相關問題回答地方媒體提問時還曾有過“今后將單獨聽證基本水價,代收項目費用將不在其中”的說法。但目前看,這一說法并未兌現。
記者調查發現,多數“附加費”由政府性基金派生后與民生資源綁定“代收”;而這種派生和綁定往往源于政府的“紅頭文件”,甚至一紙通知、幾項規定。
在難以明確數量的民生資源“附加費”中,記者對照財政部“目錄清單”能夠找到法律依據的只有“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污水處理費”“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少數幾項,其余大部分收費依據多為政府文件。如“采取提高票價或者對用水用電加成收費等辦法征收”的“城市公用事業費”,其設立依據是1964年《財政部關于征收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的幾項規定》,取消此項收費的依據則是2017年《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一位不愿具名的地方財政官員告訴 記者,追根尋源,征收“附加費”這樣的“非稅收入”作為一項政府行為有其歷史淵源——計劃經濟時代的政府定價造成了某些重要資源長期價格偏低,收費的目的是補貼相關企業或事業單位,這在當年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對照政策、法規,也合規。然而,進入市場經濟時代后,公民對國家的經濟義務更多地體現為依法納稅,如果政府依然固守稅外加費、費中套費這樣的思維方式和行政方法,顯然缺乏合理性乃至合法性;如果所收費用再不能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甚至出現大量沉淀資金不知去向的問題,就更容易引發公眾的不滿和追問。
該官員同時認為,“附加費”設立簡單但取消艱難,除非各級政府主動“割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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