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工信部網站發布了GB/T 28382 《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四輪低速電動車將作為純電動乘用車的一個子類,并命名為“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規定座位數在4座及以下、最高車速小于70km/h。
筆者認為,《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分類屬性,不但形式上符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動力裝置區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基本原則,也更有利于從生產、銷售和使用等環節將其全面納入機動車管理體系,以達到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這也說明,低速電動車行業規范管理已經進入“快車道”。
從此次《征求意見稿》的制定過程來看,相關單位與行業內企業進行了充分溝通交流,既符合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產品特點,也進一步強化了車輛的安全性能。
在具體內容方面,《征求意見稿》針對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的技術要求主要呈現出兩個特點:
一是專門針對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低速化、小型化、輕量化等特點制定了相關的技術條件和試驗方法。
其中,在小型化、輕量化方面,規定了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的外廓尺寸(長度應不大于3500mm,寬度應不大于1500mm,高度應不大于1700mm)、整備質量(車輛整備質量不應超過750kg)。在低速化方面,優化了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制動測試、碰撞測試,蓄電池模擬碰撞測試的試驗速度,以及對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車輛動力性的要求。
二是與純電動乘用車安全要求相比,保持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的安全要求不降低。
如根據車輛低速化特點修改了制動速度和碰撞速度,但車輛的制動效能和碰撞后的要求沒有降低;同時,按照對純電動乘用車的要求增加了車輛輪胎(滿足GB 9743的要求)、穩定性(滿足QC/T 480和側傾穩定角均應大于等于35°的要求)、充電接口(滿足GB/T 20234所用部分的要求)、低溫啟動(車輛在-20℃±1℃的試驗環境溫度下,浸車8h后,應能正常起動、行駛)、動力蓄電池安全(滿足GB 38031的要求)等要求。
筆者認為,此次《征求意見稿》的發布:
一是符合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行業各方已達成的“微型、短途、低速、特定區域內使用、安全和環保要求不降低”的共識;
二是相關技術指標的明確,為企業開發符合要求的合規產品指明了方向,也為各級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開展清理整頓工作提供合理依據;
三是有助于進一步加快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規范管理。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可以最大程度沿用現有機動車管理體系,不用再單獨另建一套管理制度,為下一階段規范管理工作提供良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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