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交通運輸部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交通運輸部近日就《關于加強和規范出租汽車行業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指出,未取得平臺、車輛、駕駛員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可先納入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重點關注名單”)。已列入重點名單且6個月仍拒不改正的,將按照規定程序列入失信聯合懲戒主體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
針對巡游出租車,有以下行為的,可先納入“重點關注黑名單”: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失信聯合懲戒主體名單認定標準。
巡游出租汽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
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
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情節嚴重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
出租或擅自轉讓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情節嚴重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
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
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質量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
針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有以下行為的,可先納入“重點關注黑名單”:
未取得平臺、車輛、駕駛員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
線上提供服務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駕駛員不一致,情節嚴重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
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情節嚴重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
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標明網約車服務價格及定價規則,侵害乘客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
違法使用或故意泄漏乘客個人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
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質量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
征求意見稿指出,對于已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且6個月內仍拒不改正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列入失信聯合懲戒主體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發生上述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的失信主體,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直接列入“黑名單”。
征求意見稿指出,擬予公布的出租汽車行業失信行為“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在“信用交通”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對擬予公布的“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無異議的,在“信用交通”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等向社會公眾發布。有異議的,可向原認定部門進行申訴。
征求意見稿提到,已被列入“黑名單”或“重點關注名單”的失信主體,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原認定部門移出“黑名單”或“重點關注名單”,相關失信記錄移入失信主體管理數據庫:被列入“黑名單”,自公布之日起滿2年,未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自公布之日滿6個月,未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黑名單”或“重點關注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失信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完成自主信用修復,經原認定部門審核同意的。
頭條 22-01-21
頭條 22-01-20
頭條 22-01-20
頭條 22-01-18
頭條 22-01-17
頭條 22-01-13
頭條 22-01-11
頭條 22-01-11
頭條 22-01-06
頭條 22-01-05
頭條 22-01-05
頭條 21-12-31
頭條 21-12-31
頭條 21-12-29
頭條 21-12-27
頭條 21-12-27
頭條 21-12-23
頭條 21-12-23
頭條 21-12-22
頭條 21-12-20
頭條 21-12-17
頭條 21-12-17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