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車主購買二手車前獲銷售商承諾該車未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在保養汽車時發現車輛有過大修記錄。近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汽車銷售商的行為構成欺詐,判令該公司返還車主購車款21萬元并支付3倍賠償金63萬元,且賠償車主路橋費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13日,楊先生與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約定以21萬元的價格購買登記一輛二手奔馳車。雙方簽訂《二手車買賣協議》,并在協議中約定汽車銷售公司承諾該車無重大交通事故。楊先生支付購車款及其他費用后,汽車銷售公司交付車輛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楊先生為該車繳納了2016年度路橋通行年費。
之后,楊先生在給奔馳車做保養時,無意中發現該車曾于2013年發生交通事故,并更換10余處零配件,維修費用6.9萬余元。楊先生認為汽車銷售公司隱瞞車輛真實情況構成欺詐,遂將涉事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該車輛原系曹女士所有,其于2012年受讓該車。曹女士與汽車銷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先生原系夫妻關系,2016年2月,曹女士委托汽車銷售公司銷售本案涉案車輛。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車輛曾于2013年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十余處零配件被更換,該事故發生于曹女士與何先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且屬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汽車銷售公司理應知曉這些事實,但未如實向楊先生告知這一重大信息,其行為已構成欺詐。
近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判令撤銷雙方訂立的《二手車買賣協議》,楊先生將涉案車輛返還給汽車銷售公司,汽車銷售公司返還其購車款21萬元并3倍賠償,同時賠償車輛路橋通行年費。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經營者從事產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知道或應當知道所出售的產品具有足以影響消費者購買決定的屬性,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捏造虛假事實,造成消費者對所購買產品的屬性產生錯誤認識,并由此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愿的錯誤意思表示的,構成欺詐并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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